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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民间借贷利息不缴税,或将受到高额处罚

发布于:1970-01-01 08:00来源:重庆国税 作者:yushang88 点击:
一、债权人如何缴纳税款呢?
(一)文件规定
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的要求,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二)还是举个例子吧
某商贸公司甲将闲散资金1000万借给公司乙,用于乙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乙每月按期支付甲资金利息10万,到期还本。它如何缴纳当期税款呢?
增值税:
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当期利息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6%)*6%=5660.38元;
假设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利息收入应纳增值税额=100000÷(1+3%)*3%=2912.62元。
企业所得税:
债权人(甲):按月确认利息收入10万元
债务人(乙):乙公司按月确认费用扣除10万元。
这里要强调的是,按照相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假设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8万X相关月份,年度汇算清缴时,允许税前扣除8万X相关月份,纳税调增2万X相关月份;假设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12万X相关月份,年度汇算清缴时,允许税前扣除10万X相关月份,不作纳税调整。
(三)特别提醒
增值税:
1.资金拆借按期收取固定利息缴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独立法人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也包括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自然人、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拆借资金行为。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
债务人借款用途不同利息支出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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