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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而知新|上半年发票类热点问题汇总!

发布于:2017-07-26 19:22来源:未知 作者:yushang88 点击:
2017年咻地一下就过去了!新形势新政策,这半年来,纳税人们向我们12366中心咨询了不少问题!认真总结+刻苦学习才能有所提高哦!小编将热点问题分门别类整理好,分期推送给大家,希望小伙伴们能用得上!
目录
发票问题
流转税相关
所得税相关
征管相关
发票问题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开票时货物与折扣额应分别如何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销售货物的税收分类编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来选择;折扣额的税收分类编码按照销售货物的编码来选择。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7年是否可以补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属于房地产企业的,文件并无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可以在2017年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注册登记联是否需要加盖发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收到一张一般纳税人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什么税率显示“不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单位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红字时销货方一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信息还是实际销售方信息?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91号)第十一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应当将征管信息系统《申报单》的相关信息导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按下列要求审核、录入相关信息,并开具专用发票:
1、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国税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国税机关名称;
……
因此,申请红字时销货方栏也应填写代开国税机关名称。
如何在网上进行发票查验?

(1)进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首页,点击页面右侧“涉税查询”——“普通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可以进入发票查验界面查询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进入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入江苏国家税务局首页,点击页面右侧“信息查询”——“发票查验”查询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进入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国税旗舰店”首页“公共查询”——“发票查验”可以进入发票查验界面查询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一、除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外:(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销售方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因为质量问题赔付购买方的赔偿金,购买方是否可以开具发票给销售方?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所以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未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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