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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28项惩戒措施,您知道吗?列入“黑名单”是否

发布于:2017-05-08 17:27来源:财税王新 作者:yushang88 点击:
税收违法“黑名单”28项惩戒措施,您知道吗?列入“黑名单”是否有补救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17年2月13日发布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其中提到积极协调34个联合惩戒部门,促进28项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对失信纳税人的惩戒力度,促进纳税遵从。那28项惩戒措施?具体是指:
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为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三十四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对以下二十八项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分别为:
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2、阻止出境;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社会公示;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6、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7、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8、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9、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0、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1、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2、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23、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4、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25、强化外汇管理;
26、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7、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8、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十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2016年6月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新增一项信用修复机制:重大税收违法偷税案件当事人若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可以从“黑名单”中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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