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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中“免租期”的财税处理

发布于:2017-04-16 21:3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yushang88 点击:
企业出租房产,除了常见的按月(年)收取租金外,还存在免租期的情况。对于免租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同的租金收取方式,要注意会计方面和税务方面的处理是不尽相同的哦!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
示例: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出租一栋房屋给乙公司,租赁期为2016年9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月租金10万元,2016年9月1日~12月31日为免租期,2016年9月1日、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分别收取租金120万元。
免租期的会计处理
2016年
在免租期内也应确认租金收入,2016年确认租金收入=120÷1.11×3÷40×4=32.43(万元),缴纳增值税=120÷1.11×11%=11.89(万元)。
(1)9月1日
借:银行存款120
贷:预收账款108.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89
(2)12月31日
借:预收账款32.43
贷:其他业务收入32.43
2017年
2017年确认租金收入=120÷1.11×3÷40×12=97.30(万元)。
借:预收账款97.30
贷:其他业务收入97.30
2018年~2019年
2018年~2019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120÷1.11×3÷40×12=97.30(万元),缴纳增值税=120÷1.11×11%=11.89(万元)。
(1)1月1日
借:银行存款120
贷:预收账款108.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89
(2)12月31日
借:预收账款97.30
贷:其他业务收入97.30
免租期的税务处理
2016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产生税会差异。
2016年在税收上确认租金收入=120÷1.11=108.11(万元),纳税调增=108.11-32.43=75.68(万元)。
2017年
2016年在税收上确认租金收入0元,纳税调减97.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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