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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介绍及风险点提示

发布于:2018-03-13 16:19来源:未知 作者:yushang88 点击: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及其认定条件
 
首先,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企业欲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请参照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具体规定。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请您对照相关认定办法进行自我评价。如果您认为符合认定条件,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企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也需要满足这8个条件。在此,向您做以下几点提示:
【风险点一】关于高新收入的确认
首先,企业应专门设置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实。并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鉴定材料;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如收入比例未达到标准,则不能继续享受高新企业优惠。
【风险点二】关于科技人员的比例
企业在享受优惠期间,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0%。如未达到相关标准,则不能继续享受该项优惠。
【风险点三】关于研发费用的分配和归集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的核算,是依据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数,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此外,企业还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进行研发费用的核算和归集。其中,“其他费用”的填写应符合文件规定的范围。
二、何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这里,我们给大家举2个例子进行说明。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例1:假设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那么按照文件规定,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二)同时,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例2:假设B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按照文件规定,B企业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依然可以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B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在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企业没有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三、备案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预缴享受,年度备案”的方式。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履行备案手续,同时按照有关公告的规定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一)其中,2016年1月1日之前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留存以下备案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2016年1月1日起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规定留存以下备案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风险点四】关于留存资料
请按照高新资格证书的取得时间自行留存相关资料。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如果您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有权追缴您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
四、资格复核及相关注意事项
 
 
最后,关于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
(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203号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对于2016年1月1日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将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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