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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

发布于:2018-03-02 16:40来源:未知 作者:yushang88 点击:
1、财税140号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那么,如何区分是否“保本”
答:根据财税【2016】140号,保本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到期是指到期日确定,比如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国债、公司债券,通常具有明确的到期日和收益,而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确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的条件。
2、财税140号文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是否意味着对持有至到期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征税
答:明确持有至到期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规定并不是说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但到期兑付的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判定就回到140号第一条的规定中,对基金、信托、理财产品是否“保本”进行区分,如果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本,则兑付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未明确承诺保本则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客户在持有资产管理产品期间通过买卖进行套利产生价差的收益,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3、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那么:
(1)规定里提到“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表示把资管产品作为增值税应税主体即资管产品能否作为应税主体
答:资管产品是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客体,就如货物是销售货物这一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客体。
(2)对于单一资管产品是否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认定还是利用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增值税纳税人认定
答:不存在对资管产品进行税务认定的问题,应以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申报时,资管产品管理人是否需独立申报资管产品发生的应税行为不同产品之间、管理人自有的金融商品转让应税收入和管理的资管产品之间的应税收入(包括可抵的转让负差)是否可以汇总计算和缴纳申报表如何填制
答:资管产品管理人对当期发生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一并依照现行规定纳税申报,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但在财务处理上应分项核算,以便核查。
(4)产品层面的支出是否可获得进项抵扣是否可以凭开具给管理人的发票获得抵扣
答: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进项抵扣问题,继续依照现行规定执行,目前并无特殊规定。
(5)资管产品应税行为是否以管理人名义开具发票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管理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发生的应税行为,以管理人名义依照现行规定开具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资管产品名称等信息。
(6)当资管产品将收益派送给投资人或多层结构中派送给上层的资管产品时,收入方是否还需应税
答:投资方取得资管产品收益时,应根据36号文以及140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关于持有至到期资产管理产品的有关规定,判断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应征收增值税。除持有至到期的非保本产品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他收益应按具体的税目征收增值税。
(7)财税【2016】36号文中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免税条款是否适用于资管产品,如适合,是否由资管产品管理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答: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符合36号文等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后,享受相应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注: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明确将另行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因此,届时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4、财税140号文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这部分费用将增加原来可扣除的土地价款基数,是否需调整试点以来的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土地扣除金额
答:纳税人在计算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对于纳税人试点以来发生的扣除申报不进行调整,对于增加的可扣除土地价款,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公式,在剩余的房地产项目销售额中扣除。
5、财税140号文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如何明确作为“餐饮服务”的外卖食品范围部分酒店等有制作月饼、糕点等出售,是否按“餐饮服务”征收部分企业如蛋糕店、面包店、饮品店等,既有提供场所供客人在现场食用产品,也有提供外卖、打包服务,对于这部分产品,是否也按“餐饮服务”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联合发布的140号文解读规定:“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外卖食品与普通食品货物的区分界限,“外卖食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餐饮企业现场生产加工;(2)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流通需要注明的信息。
纳税人销售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月饼、粽子、面包、汉堡、炸鸡等,属于提供餐饮服务,与是否堂食或外卖无关;纳税人销售的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月饼、饼干、快食食品等,属于销售货物。
6、财税140号新增了多项简易计税项目,且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那么,办理简易计税备案时间是否可以往前追溯对于办理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人,是否要求36个月后,应再办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否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对于纳税人办理140号文新增简易计税备案的,允许往前追溯至2016年5月1日起生效(36个月的计算时间也从生效所属月份起算),并据此调整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对产生的应补(退)税款,据实办理补缴或退库手续。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该规定属于约束性条款,防止随意更换计税方法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并不意味着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有效期只有36个月。因此,在纳税人办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后,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超过36个月的,若纳税人未撤销备案的,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备案。
7、对于营改增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人,在36号文发布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未满36个月,是否可以重新选择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应税项目,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如何确认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140号文规定的“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
答:(1)在服务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形式,即提供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符合出租方员工的条件。
(2)在服务合同中,出租设配及配备操作人员应为一项销售行为。若合同中分别约定设备和人工价格的,属于兼营行为,分别适用有形动产租赁和建筑服务税目,并分别核算销售额。
9、如何区分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和建筑服务,以及建筑服务分包(清包工)、劳务派遣、人力资源管理特别是对于在建筑安装服务中大量存在的劳务服务公司,应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答:(1)根据《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6号),纳税人提供的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作业,以及矿井、巷道构筑等与制造货物无关的基础性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适用税率11%。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与制造货物直接相关的生产性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税率17%。为4S店提供修理修配、为服装厂提供裁剪,均属于应税劳务。
根据应税服务内涵进行判断,分为基础性劳务和生产性劳务,基础性劳务,主要指建设基础设施、不动产等发生的劳务,这部分劳务应属于建筑劳务。生产性劳务,主要指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进行生产发生的劳务,主要服务于日常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这部分劳务应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按17%。
(2)对于建筑服务分包(清包工)、劳务派遣、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分,主要涉及人跟事是区分。
针对人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服务的区别关键在于员工的隶属关系。对于劳务派遣而言,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只负责为用人单位提供代发工资,社保等业务。
针对建筑服务分包与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的区别:对于只围绕人提供代发工资和配套服务,不对员工工作质量负责,按派出人员数收取相关费用,属于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对于承接工程项目,并对完成时限、质量标准负责,按完成作业量收取相关费用,属于提供建筑服务。
10、集团企业设立资金清算中心归集关联企业资金后一并存入银行,收到银行利息后,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费用,在资金存续期间,关联企业拥有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自主决策如何使用。对于关联企业收到资金清算中心的资金占用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于资金清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的业务,由于成员单位保持对其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未因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而影响其对项目的收入结算和资金操作的独立性,应属于集团内部管理的一种资金归集方式,未发生应税行为。因此,对资金清算中心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向成员单位支付的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资金清算中心利用自有、调剂或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向成员单位发放贷款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业务,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对于成员单位向资金清算中心发放贷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亦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于资金清算中心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符合36号文附件三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1、企业向银行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获得的利息收益是否征税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结构性存款指的是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因素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可能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企业向银行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业务,符合《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标准的,其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收入,根据36号文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在存款性质的判断上,人行发布的《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规定了具体的业务范围,企业在判断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存款利息时,应结合标准及交易方是否具备揽储资格进行判断。
12、会议期间发生的用餐是否属于会议展览服务的配套服务是否可以一并开票
答:会议期间的餐饮服务,属于独立的一个应税项目,如果与会议展览服务合并开具,无法准确区分的,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13、对于客户使用电信积分兑换服务项目,包括兑换电信服务、货物或其他服务,电信企业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使用电信积分,如果所兑换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超过11%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服务的销售额。
(以上解答,如与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相悖,以正式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若因相关政策变动而发生执行口径更改,以最新发布的执行口径为准。)

裕商财务为一家经嘉定财政局备案的嘉定代理记账公司,拥有多年的财务代理经验,多名资深的会计师,为中小企业提供上海财务代理,上海公司报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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